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93號
TNDV,108,訴,149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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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3號
原 告 曾明祥
王翠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成器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謦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季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就 臺南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房屋)給付回復原狀之費用 ,而依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回復系爭房屋原 狀所需之費用共計為新臺幣1,526,662元,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應給付1,526,662元。惟系爭房屋1樓、2樓至頂樓部分, 係原告曾明祥王翠戀分別出租予被告成器設計顧問有限公 司、蔡謦鴻,是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之費用自應區分系爭房屋 1樓、2樓至頂樓部分分別計算,而有再為調查之必要,爰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 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又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疑義再為說明後 ,亦請原告再為儘速閱卷,並於閱卷後10日內,具狀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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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