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穎宗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顏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10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 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經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 期仍未補繳上訴費用,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各2份在卷足憑,是本 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