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26號
TNDV,106,國,26,2020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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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藝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等人,因本院106年度
國字第2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1月2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266,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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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