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26號
TNDV,106,國,26,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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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藝均,因本院106年度國字第26號國家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8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尚欠3,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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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