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洪國森
被 告 黃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偽造私文書、侵占而提起本件損害 賠償之訴,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經查詢分案記錄, 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 查詢證明1份在卷,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 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