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92號
TNDM,109,聲判,92,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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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吳林珊



被 告 葉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如附件 )。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吳林珊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惟所訴案件尚未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且聲請人並未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即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揆諸前揭法 條意旨,自屬程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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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