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洪鳳貍
代 理 人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呂宗豪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
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718
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1611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聲請交付審判的理由如「交付審判聲請狀」的記載(如附件 )。
貳、程序事項:
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的時間,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 1項的規定。
參、交付審判制度的說明:
交付審判制度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要建立檢察官處分權限的 外部監督機制。法官只應該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不是 違法?有沒有濫用裁量權的情形?有沒有違背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而不是讓法官變成另一個太上檢察 官,或接力偵查的檢察官。如果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沒有以 上的情形,制度上就應該被尊重。
肆、駁回的理由:
一、證據原則:
刑事被告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若沒有證據證明犯罪, 原則上應該認為被告「沒有犯罪」。
二、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過失:
本案無論從信賴原則或者是迴避可能性的觀點,都無法認為 駕駛自小貨車直行通過路口的被告,就車禍以及告訴人受傷 結果的發生存有過失。偵查中歷經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員會、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二度鑑定,也都認
為被告並無過失責任。聲請人認為被告未盡「注意車前狀況 」的看法,本院認為過度苛求道路駕駛人,不是法律上應該 採取的標準。
三、車前碰撞不必然「未注意車前狀況」:
本案經檢察官勘驗監視器錄影檔,再經二度鑑定,認定被告 無法在2秒的時間內避免撞擊突然右轉的聲請人機車。此等 調查已經盡責,所做的判斷也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聲請 人一再強調被告的車頭撞擊聲請人,本院認為不足以動搖此 等判斷。
四、被告並無闖紅燈情事:
根據監視器錄影檔翻拍照片,可以清楚看到「被告的自小貨 車通過路口停止線之時,行進燈號轉為黃燈,兩車碰撞時燈 號轉為紅燈」的過程。聲請人認為被告有闖越紅燈的意圖, 與本案證據不相符合。
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超速:
聲請人認為被告有超速嫌疑,本院同意此一可能並未排除。 然而刑事程序的被告既然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在有確 實的證據證明此一事實之前,檢察官及法院都無法只因懷疑 就認定被告有此行為。
六、結論:
根據以上的說明,檢察官在進行詳細的查證和多次鑑定之後 ,決定不起訴被告,本院認為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並 沒有違法、濫用裁量權、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 據法則的情形。所以,聲請人要求法院讓本案交付審判,本 院認為法律上不應該同意,因此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第1項、第2項前段的規定,裁定駁回他的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