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373號
TNDM,109,聲,2373,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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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智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智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平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0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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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