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67號
TNDM,109,聲,2267,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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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黄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黄天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黄天賜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有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 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 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 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 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時間及侵害法益 均相近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 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 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雖部分經判決有期



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鈞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26日 108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第15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第15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第15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38號 108年度訴字第738號 108年度訴字第73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0日 108年12月20日 108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7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2)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02號執行中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3至4)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03號執行中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6日 108年4月18日 108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第15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4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38號 108年度訴字第785號 108年度訴字第78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0日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97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2月17日 109年4月24日 109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3至4)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03號執行中 臺灣臺南地方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932號執行中 臺灣臺南地方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933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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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