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3851號
TNDM,109,簡,3851,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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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見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見智犯非法製造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陳見智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 項之非法製造刀械罪。被告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之低度行為 ,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固曾因施用毒 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 定 ,並於民國106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内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然其先前未有與 本案相同罪名之犯罪,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重複與本案相類 犯行之傾向,或所犯罪行將造成特別嚴重之法益侵害,以致 有必要加重本案所犯罪名之法定刑,故經衡酌本案與上開被 告前案之罪質及犯罪情節,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 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參 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製造武士刀,對社會 治安具有潛在之危險性,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堪稱良好,並考量被告製造之刀械為1把,亦未持之滋事 ,復兼衡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 案之武士刀1把,係為違禁物,應依刑法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9133號
  被   告 陳見智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見智於民國109年8月間在購物網站上購得全長69.5公分, 刀柄長19公分,刀刃長49.5公分,未開封之刀械1把後,於 同月間未經許可,在其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 磨刀石將刀刃磨利開封之方式,製造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所管制之刀械(武士刀),持有放置在其上開住處供己觀賞 ,嗣於109年9月19日經警在上址搜索查獲,扣得該武士刀。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見智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及扣押物照片6張、臺南市警察局109年9月28日南市 警保字第1090500063號函及所附刀械鑑定圖示各1紙。。 ㈢扣案武士刀1把、照片6張。
二、所犯法條:
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 許可製造刀械罪嫌。扣案武士刀請依法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檢察官 李宗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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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