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7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3933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
至本院,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44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嘉雄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拾壹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林嘉雄前因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 第4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②另犯竊盜贓物 、傷害、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自 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4月確定,上開①、②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甫於民國 108年6月18日執行完畢。
(二)其於上開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之後至108年12月26日前之某日 ,行經臺南市新化區老街,發現吳明秋所有遺失於該處具有 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卡 通外觀卡號00000000000號〈其內無餘額〉,下稱系爭信用卡 )1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 拾取系爭信用卡,予以侵占入己。
(三)其明知未獲同意或授權使用系爭信用卡,竟另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而為下列犯行:
1.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利用該信用卡兼具 一卡通自動儲值及消費功能,於一卡通內所儲值金額,低於 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該次消費款項時,可經由特約商店裝 設之交易設備,從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撥付一定金
額儲值於一卡通內(即所謂自動加值),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地,持該信用卡進行一卡通自動加值程序共11次,藉此不 正方法,各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再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家,利用一卡通感應付款功能,將 該等財產上不法利益,購物消費花用一空。
2.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 系爭信用卡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之功能,在附表二所示商店 內,向不知情之成年店員出示系爭信用卡供店員感應刷卡, 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致該商店員工誤認係吳明秋本人 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因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財物與林嘉 雄。
3.又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利用 系爭信用卡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之功能,在附表二所示旅店 內,向不知情之成年店員出示系爭信用卡供店員感應刷卡, 致該店員誤認係吳明秋本人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林嘉雄 因而獲得可在旅店休息2小時之利益。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證人即被害人吳明秋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三)證人即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代理人郭家良於警詢、偵訊之證 述。
(四)一卡通票證公司票卡交易歷史紀錄查詢列表1份;統一超商 元茗門市一卡通交易明細表1紙、發票存根聯2張、監視錄影 畫面截圖60張;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信用卡刷卡 紀錄3張(即附表二及附表三部分);鐵道大飯店有限公司109 年11月16日函、統一超商東發門市電子發票存根聯、全家便 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全管字第2757號函及所 附之電子發票證明聯1紙。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 失物罪。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部分:
1.又兼具一卡通功能之信用卡,在儲值於一卡通內之款項低於 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相關系統自 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該卡 之電子錢包內進行儲值。查被告持系爭信用卡,在讀取器感 應刷卡,而自動加值時,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 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 獲得持該卡之電子錢包,於特約商店過卡消費時,係由電子 錢包扣款,等同現金而用以支付商品,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
。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 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2.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三)3.所為,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3.部分之犯行,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該次被告盜刷系爭信用卡係 獲得如附表三所示旅宿服務,係屬利益之一種而非財物,雖 有未洽,然因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經於準備程序 期日告知此罪名(見本院卷第132至133頁),自得予以變更起 訴法條。
(四)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 不法利益罪(附表一所示11次)、詐欺取財罪(附表二所示2次 )、詐欺得利罪(附表三所示1次),被告所為犯行時間、地點 均不相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五)被告前因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4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②另犯竊盜、贓物 、傷害、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自 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4月確定,上開①、②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甫於108 年6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而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就其上開所犯 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附表一所示11次) 、詐欺取財罪(附表二所示2次)、詐欺得利罪(附表三)部分 ,均符合累犯之規定。另參照被告前案已因竊盜等侵害他人 財產權案件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卻又再犯本案同屬侵害 他人財產法益之案件,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就上 開符合累犯規定之罪,均認應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見被害人遺失之系爭信用卡1張,竟基於不法意 圖據為己有,並持之自動加值、盜刷以獲取財物或不法利益 ,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 專科肄業,入監服刑前為鷹架工,生活狀況勉持,本件已與 中國信託銀行、被害人吳明秋於本院調解成立,允諾出監後 將賠償其等之損害(見本院易字卷第165至166頁所附調解筆 錄),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就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定 應執行刑,並分別就所處罰金及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被告已與中國信託銀行、被害人吳明秋調解成立,允 諾賠償其等損害,被告如履行後實際上應等同無實際之犯罪 所得,如再沒收本件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因 自動加值、盜刷獲得之不法利益),對被告尚屬過苛,故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刑 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1第2項、第4 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利用系爭信用卡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部分編號 加值時間 加值金額 加值特約商店 嗣後陸續消費時、地、金額 1. 108年12月26日中午12時23分 500元 統一超商清新門市0○○市○○區○○路000號) 1.同左列時間、地點;110元。 2.108年12月26日下午1時22分、39分;統一超商新興運門市0○○市○○區○○路000號);100元、149元。 3.同日晚上9時31分;興南客運;26元。 4.同日晚上10時1分;統一超商北門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59元。 備註:餘額56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2. 108年12月26日晚上10時41分 500元 臺鐵臺南站(臺南市○區○○路0段0號) 1.108年12月26日晚上10時42分;台鐵臺南站;14元。 2.同日晚上10時59分,統一超商開山門市0○○市○○區○○路000號);145元。 3.108年12月27日凌晨4時39分;全家便利商店新北門店(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樓);185元。 4.同日中午12時13分;統一超商德南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15元。 5.同日下午2時23分;興南客運;3元。 6.同日晚上6時53分、11時14分;統一超商鼎富門市0○○市○○區○○路000號);65元、59元。 備註:餘額70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3. 108年12月28日上午11時46分 500元 統一超商鼎利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 1.同左列時間、地點;79元。 2.108年12月28日下午3時53分、55分;統一超商立登門市0○○市○○區○○○路000號);145元、49元。 3.108年12月29日凌晨0時5分、3時5分;統一超商新東育門市0○○市○區○○路○段00號1號2樓);100元、132元。 備註:餘額65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4. 108年12月29日上午5時40分 500元 臺鐵臺南站(臺南市○區○○路0段0號) 1.108年12月29日上午6時21分;台鐵沙崙站;22元。 2.同日上午6時33分、7時58分;統一超商高鐵南站門市0○○市○○區○○○道000號);212元、41元。 3.同日上午8時29分;興南客運;6元。 4.同日下午4時46分;御鑫泉便利商店(址不詳);30元、150元。 5.108年12月30日晚上11時49分、翌日凌晨0時38分;統一超商林頂門市0○○市○○區○○路000號);23元、10元。 備註:餘額71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5. 108年12月31日上午6時45分 500元 臺鐵臺南站(臺南市○區○○路0段0號) 1.108年12月31日上午7時6分;台鐵永康站;14元。 2.同日上午11時6分;台鐵屏東站;97元。 3.同日上午11時16分;統一超商國站門市(屏東縣○○市○○路0○0號1樓);113元。 4.同日下午2時24分;台鐵台南站:89元。 5.同日下午3時18分;統一超商北門門市;35元、75元。 6.同日下午4時56分;台鐵台南站;112元。 7.同日晚上6時38分;興南客運;21元。 8.同日晚上10時15分;興南客運;17元 備註:餘額-2元,於下列加值後補扣 6. 108年12月31日晚上10時22分 500元 臺鐵臺南站(臺南市○區○○路0段0號) 1.108年12月31日晚上10時23分;台鐵台南站;14元。 2.同日晚上10時53分;台鐵永康站;14元。 3.同日晚上11時11分;統一超商永龍門市○○○市○○區○○路000號);249元。 4.109年1月1日上午5時30分;統一超商高長門市(臺南市○市區○○街000號):87元。 5.同日上午11時44分;統一超商鼎富門市;15元。 6.同日晚上7時54分;全家便利商店關廟南雄店;92元。 備註:餘額27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7. 109年1月2日晚上10時31分 500元 臺鐵臺南站(臺南市○區○○路0段0號) 1.109年1月2日晚上10時32分;台鐵台南站;14元。 2.同日晚上10時44分;統一超商致聖門市○○○市○區○○路0段00號);135元。 3.同日晚上11時54分;台鐵台南站;112元。 4.109年1月3日上午6時20分;台鐵沙崙站;22元。 5.同日上午8時48分;統一口商歸仁門市○○○市○○區○○路0段00號);20元。 6.同日下午2時2分;興南客運;26元。 7.同日下午4時36分;台鐵台南站;14元。 8.同日下午4時43分;統一超商致聖門市;35元。 9.同日下午5時42分;興南客運;8元。 10.109年1月4日上午9時4分;統一超商伍誼門市;100元。 11.109年1月5日下午1時50分;興南客運;26元。 備註:餘額15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8. 109年1月5日晚上7時12分 500元 臺鐵臺南站(臺南市○區○○路0段0號) 1.109年1月5日晚上7時27分;台鐵台南站;14元。 2.同日晚上9時45分;全家便利商店關廟南雄店;235元。 3.109年1月6日上午11時18分;統一超商鼎富門市;25元。 4.同日晚上9時5分;興南客運;26元。 5.同日晚上9時34分;興南客運;15元。 6.同日晚上9時41分;台鐵台南站;14元。 7.同日晚上9時54分;台鐵台南站;14元。 8.同日晚上10時32分;統一超商龍成門市○○○市○區○路0號);170元。 備註:餘額2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9. 109年1月6日晚上10時45分 500元 臺鐵臺南站(臺南市○區○○路0段0號) 1.同日晚上11時40分;台鐵路竹站;23元。 2.同日晚上11時59分、109年1月7日凌晨0時9分;統一超商元茗門市○○○市路○區○○路000號、172之1號);94元、300元。 備註:餘額85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10 109年1月7日晚上9時40分 500元 臺鐵沙崙站(臺南市○○區○○○道000號) 1.同日晚上10時13分;台鐵台南站;22元。 2.同日晚上10時18分、20分;統一超商北門門市;100元、253元。 3.109年1月8日上午3時16分;統一超商致聖門市;135元。 備註:餘額75元,於下列加值後消費一併扣抵 11 109年1月8日上午5時15分 500元 臺鐵臺南站(臺南市○區○○路0段0號) 1.同日上午6時58分;台鐵沙崙站;22元。 2.同日上午8時5分;台鐵沙崙站;14元。 3.同日上午9時19分、20分、10時;全家便利商店歸仁文仁店(臺南市○○區○○○街00號1樓);99元、100元、23元。 備註:餘額317元。 合計 共加值5500元,但其中尚有餘額317元未使用即被鎖卡。
附表二:被告利用系爭信用卡刷卡購物部分
編號 購物時間 購物金額 購物商店 購買物品 1. 108年12月27日淩晨0時10分 25元 統一超商東發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 來一客杯麵川辣牛肉風味1個。 2. 109年1月1日上午4時43分 106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市民林店(臺南市○市區○○路00號) 奶油雞排歐姆蛋燴飯1盒。 林鳳營全脂鮮奶1瓶。
附表三:被告利用系爭信用卡刷卡消費服務性商品部分編號 消費時間 消費金額 消費商店 消費項目 1. 109年1月3日上午2時35分 200元 鐵道大飯店有限公司(臺南市○區○○路0號13樓之1) 休息兩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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