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右當事人與台中縣政府間因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被上訴人擴張其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價)額叁佰柒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
陸仟零伍拾陸元伍角,除已繳壹萬肆仟零伍拾伍元外,其餘肆萬貳仟零壹元伍角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邱森樟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