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0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家貞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VISEE柔滑 魅色膠筆1支」之記載應更正為「VISEE柔滑魅色眼線膠筆1 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家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689號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至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係指 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 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本 件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均無上開情事,自難指就累犯加 重其最低本刑有不符上開解釋意旨之違誤(詳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是本件仍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 顯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財物價值,暨其 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又本案被告竊得之VISEE絕魅聚焦眼線液筆1支、 VISEE柔滑魅色眼線膠筆1支及I'M MEME 我愛好感直覺眼影 書1盒,均業已發還告訴人蔡怡枰,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 卷可憑(見警卷第23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0169號
被 告 王家貞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D棟 1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家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0月10日16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寶雅永 康店」,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VISEE絕魅聚焦眼線液筆1支 (價值新臺幣【下同】280元)、VISEE柔滑魅色膠筆1支( 價值260元)、I'M MEME我愛好感直覺眼影書1盒(價值590 元),於得手後離去。嗣該商店店員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 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蔡怡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家貞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蔡怡枰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及
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檢察官 周文祥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