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3620號
TNDM,109,簡,3620,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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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霖



徐鈺沛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
第11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09年度
易字第118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重霖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徐鈺沛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毛豬肆拾玖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述:
 ㈠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現場暨蒐證照片7張」更正為「現場暨 蒐證照片4張」。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重霖徐鈺沛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陳重霖(下逕稱其姓名)為新傳畜牧場之獸醫班長, 負責管理該畜牧場之豬隻,係從事業務之人,其變易持有為 所有,將業務上持有之毛豬侵占入己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 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徐鈺沛(下逕稱其姓名)無此 身分,而與陳重霖裡應外合,共同侵占陳重霖業務上持有之 毛豬,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徐鈺沛應依刑法第336條第



2項之業務侵占罪之共犯論,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 減輕其刑。陳重霖徐鈺沛(下合稱被告2人)先後所犯7罪 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2人就 本案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陳重霖係從事業務之人,本應忠於職責,竟利用職務 之機會,與徐鈺沛共同侵占其業務上所掌管之豬隻,所為均 有不該;並考量陳重霖始終坦承犯行,徐鈺沛於偵查中否認 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兼衡被告2人迄 未賠償告訴人賴世民所受損失,暨陳重霖自陳教育程度為高 農畢業,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徐 鈺沛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育有1子,現10歲,職業為 豬肉商,需扶養母親、小孩,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易字卷第 6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
 ㈠陳重霖就本案犯行所收受徐鈺沛交付之報酬為每隻毛豬新臺 幣(下同)4,000元,業據陳重霖於本院供述明確(易字卷 第50頁),故陳重霖之本案犯罪所得為19萬6,000元(計算 式:毛豬7隻×7次×4,000元=19萬6,000元),該犯罪所得雖 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 陳重霖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之被告2人犯罪所得毛豬49隻(計算式:毛豬7隻×7次= 49隻),既經陳重霖以每隻毛豬4,000元之代價,將毛豬49 隻交付徐鈺沛,自應認毛豬49隻已屬徐鈺沛1人所有,非被 告2人所共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對徐鈺沛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粟威穆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1155號
  被   告 陳重霖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鈺沛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鎮○○○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重霖受僱於賴世民,在址設臺南市○○區○○里00○00號之「 新傳畜牧場」(下稱本件畜牧場)擔任畜養豬隻之獸醫班長 ,而於業務上持有、管理該畜牧場之豬隻;徐鈺沛則為本件 畜牧場買賣豬隻盤商,並無持有毛豬之業務上身分。二、詎陳重霖徐鈺沛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由陳重霖將毛豬變易持有為所有 ,於徐鈺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下稱本件貨 車)前來後,與徐鈺沛共同徒手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毛豬,驅趕至本件貨車內,再由徐鈺沛將之載離,而先 後7次侵占毛豬得手。
三、嗣賴世民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及GPS紀錄 資料,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賴世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重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不諱。 2 被告徐鈺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否認犯行,辯稱:陳重霖稱有多的豬隻可賣,伊有付款云云。經查: ㈠徐鈺沛既知豬隻係賴世民所有,陳重霖僅係員工,又焉有在未確認賴世民同意與否前,即片面聽信陳重霖所言之理。 ㈡又徐鈺沛苟係正常買賣,其價格又何以顯低於一般市場交易行情?此亦有違常情。 ㈢綜上,足徵其前揭所辯,無非係臨訟飾卸之詞,洵無足採。 3 證人即告訴人賴世民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霖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其未告知徐鈺沛何以可出售豬隻,徐鈺沛亦未向其詢問,或確認賴世民有無同意之事實。 5 GPS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暨蒐證照片4張 附表編號1至6之事實。 6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現場暨蒐證照片7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附表編號7之事實。 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臺南市於附表各編號時間之單日交易行情表7紙 徐鈺沛支付陳重霖之費用,顯低於市場行情之事實。 二、論罪與沒收:
㈠論罪部分:
1.被告陳重霖既管領本件畜牧場豬隻,則核其所為,係犯刑法 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徐鈺沛無此身分,惟與 被告陳重霖共同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豬隻,則依同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上開業務侵占罪,並依同條第1項但書 予以減輕。
2.被告2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
3.又被告2人所犯7罪間,罪名有異,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㈡沒收部分:
被告徐鈺沛支付予被告陳重霖之報酬,及如附表所示之毛豬 ,俱為本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 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
㈠被告陳重霖徐鈺沛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
㈡被告2人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時、地,另共同驅趕毛豬1隻至本 件貨車內,再由被告徐鈺沛將之載離,另涉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嫌。
㈢經查:
1.就三、㈠部分:本件如附表所示毛豬,原為被告陳重霖所管 領,其後始變易為所有意思,而為業務侵占犯行,業如前述 。此與破壞他人持有,再建立自己持有之竊盜罪構成要件, 迥不相侔。
2.就三、㈡部分:告訴人賴世民自承無失豬清點紀錄,卷附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亦囿於距離、角度,無從確認數量。基於 「罪疑惟輕」之原則,自難遽對被告2人繩以本罪責。 3.惟三、㈠及㈡部分如俱成立犯罪,前者核與本件起訴部分,為 事實上一罪之關係;後者則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起訴部分,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 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檢察官 粟 威 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甘 東 民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時間 地點 所得財物 1 109年1月10日1時27分許 本件畜牧場 毛豬7隻 2 109年1月17日1時19分許 本件畜牧場 毛豬7隻 3 109年2月28日1時56分許 本件畜牧場 毛豬7隻 4 109年3月20日1時22分許 本件畜牧場 毛豬7隻 5 109年4月17日1時28分 本件畜牧場 毛豬7隻 6 109年4月24日1時31分許 本件畜牧場 毛豬7隻 7 109年5月1日1時30分許 本件畜牧場 毛豬7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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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