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3565號
TNDM,109,簡,3565,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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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炳强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撤緩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炳强幫助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炳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販賣禁藥罪,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 二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幫助同案被告蘇暄雅販賣 禁藥,危害主管機關對藥品之審核控管及消費者用藥之安全 ,誠屬可議,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55號
  被   告 許炳強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炳強蘇暄雅(所涉違反藥事法罪嫌部分,另案經緩起訴 處分確定)前係男女朋友,其2人均明知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 構及生理機能之原料藥、製劑即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稱之藥 品,且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物均為禁藥 ,依法不得販賣。蘇暄雅意圖營利而基於販售禁藥之犯意, 自民國104年間起,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向林千玉(所涉違反 藥事法等罪嫌部分,另案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購買由林千玉自大陸地區非法輸入之「瘦身神器」減肥膠囊 藥品(含有「Sibutramine 」,即:「西布曲明」,為減肥 藥諾美婷之主要成分)數批;嗣自105年9月7日起,則自行 透過大陸淘寶網站向大陸地區之不詳廠商訂購輸入含有上開 「Sibutramine 」成份之減肥膠囊藥品3批(數量分別為120 0顆、1200顆、1800顆);蘇暄雅於購入前揭減肥膠囊藥品 後,即透過其創設之臉書社群網站「Beautiful Girls」粉 絲專頁及其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LO051227VE」對外向 不特定人廣告推銷販售,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一所示之方式及價格,販售上開減肥膠囊藥品予如附表一 所示之消費者;許炳強則基於幫助販賣禁藥之犯意,自105 年6月間起,代蘇暄雅處理減肥膠囊藥品之收貨、分裝、寄 送等事宜,且會代蘇暄雅與消費者面交及載送蘇暄雅外出與 買家交易,而以此方式幫助蘇暄雅販賣禁藥。嗣警於105年1 1月15日上午8時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 往蘇暄雅許炳強共同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之住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而查獲上情 。
二、案經陳亭妦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炳強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偵卷一409至490頁、511至519頁、偵卷二418至419頁、689 至690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蘇暄雅(偵卷一331至407 頁、偵卷二415至418頁、689至690頁)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且據證人即購買減肥膠囊藥品之消費者林珈竹張哲維、謝 東磐、蔡政芳陳亭妦於警詢、偵查中,證人莊寶儀、鍾嘉 玲、何宜亭葉佳穎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在案,復有同案 被告蘇暄雅大眾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表、同案被告蘇暄雅販售上開減肥藥網頁照 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監字第000285號、105年度 聲監續字第000443號、第000529號、第000596號、第000652 號、第000697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二所示 之扣案物、扣案物品照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 等資料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許炳強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之幫助販賣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檢察官 黃 銘 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宜 賢
附錄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本署105年度偵字第18902號卷一、二、三,下簡稱偵卷一、偵卷二、偵卷三;本署106年度偵字第6420號所附南市警刑偵二字第1060129392號警卷㈠-1、㈠-2、㈡-1、㈡-2、㈢-1、㈢-2,下簡稱警卷二之㈠-1、二之㈠-2、二之㈡-1、二之㈡-2、二之㈢-1、二之㈢-2)
編號 販賣對象/ 是否提告(證據出處) 販賣時間 販賣減肥藥種類/數量/ 價格 交貨方式 付款方式(證據出處) 1 莊寶儀/ 未提告訴(警卷二之㈢-2第 1476至1479頁) 104年10月21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3,000元 宅配 莊寶儀跨行轉帳至蘇暄雅上開大眾銀行帳戶(警卷二之㈠-2第369頁背面至第370頁、警卷二之㈢-2第1482頁) 104年11月6日 同上 104年11月25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2罐(30顆)6,000元 104年12月8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3,000元 2 林珈竹/ 未提告訴 (警卷二之㈢-2第 1382至1387頁、偵卷一第169至171頁) 104年11月中旬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5顆/1,500元 面交(林珈竹位於臺南市○區○○○街0號5之3樓B08室) 現金交易 3 張哲維/ 未提告訴 (警卷二之㈢-2第 1396至1402頁、偵卷一第135至137頁) 105年1月底某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3,000元 面交(張哲維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公司所在地) 同上 105年2月底某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3,000元 面交(臺南市安南區塭南里活動中心) 同上 4 謝東磐/ 未提告訴 (警卷二之㈢-2第 1408至 1413頁、偵卷一第59至63頁) 105年5月間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2,800元 面交(謝東磐位於臺南市○○區○○里○○路0段00巷 000弄00號住處) 同上 5 蔡政芳/ 未提告訴 (警卷二之㈢-2第 1421至 1426頁、偵卷一第 105至108頁) 105年5月間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2,800元 面交(蔡政芳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 同上 105年6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6 鍾嘉玲/ 未提告訴 (警卷二之㈢-2第 1524至 1526頁) 105年7月20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2,800元 宅配(鍾嘉玲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住處) 鍾嘉玲自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跨行轉帳至蘇暄雅上開大眾銀行帳戶(警卷二之㈠-2第380頁、警卷二之㈢-2第1527頁) 7 陳亭妦/ 業據告訴(警卷二之㈢-2第 1487至 1492頁、偵卷三第253至255頁) 105年8月30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3,000元 面交(陳亭妦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湯悅麗緻養生會館或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之3住處) 陳亭妦自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跨行轉帳至蘇暄雅上開大眾銀行帳戶(警卷二之㈠-2第369頁背面至第370頁、警卷二之㈢-2第1495頁) 8 何宜亭/ 未提告訴 (警卷二之㈢-2第 1516至 1519頁) 105年9月19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3,000元 宅配(何宜亭位於桃園市○○區○○○路0巷00號之1工作地點) 何宜亭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跨行轉帳至蘇暄雅上開大眾銀行帳戶(警卷二之㈠-2第384頁、警卷二之㈢-2第1520頁) 9 蔡政芳/ 未提告訴 (警卷二之㈢-2第 1421至 1426頁、偵卷一第 105至108頁) 105年11月6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5顆/1,500元 面交(蘇暄雅許炳強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住處) 現金交易 10 葉佳穎/ 未據告訴(警卷二之㈢-2第1499至1501頁) 105年10月27日 瘦身神器綠色膠囊/1罐(30顆)3,000元 宅配 葉佳穎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跨行轉帳至蘇暄雅上開大眾銀行帳戶(警卷二之㈠-2第387頁、警卷二之㈢-2第1502頁)
附表二:(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數量/單位 所有人或保管人 備註 1 二代減肥藥(綠色膠囊) 19瓶(每瓶內有30顆) 蘇暄雅 編號1-19,編號1、2抽樣採驗 2 三代減肥藥(粉紅色) 24瓶(每瓶30顆) 同上 編號20至43,編號20、20抽樣採驗 3 四代減肥藥(紅色) 4瓶(每瓶30顆) 同上 編號44至47,4編號4、45號抽樣採驗 4 二代減肥藥(綠色) 17顆 同上 編號48 5 四代減肥藥(紅色) 22顆 同上 編號49 6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蘇暄雅 7 蘇暄雅名下大眾銀行戶存摺 1本 蘇暄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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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