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順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營偵字第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順錠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壹拾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沈順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 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 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意圖陳列而持 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業為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被告以一陳列行為同時觸犯前 揭2罪,又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2商標權人,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自民國107 年間某日起至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7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期 間內,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係以單一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及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審酌商 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 及品質改良,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是被告貪圖小 利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嚴重影響商標專 用權人之商譽並破壞政府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形象 ,所為非是,並兼衡被告售出之仿冒商標商品獲利尚微及其 職業為商,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且已坦承犯 行,然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爰依法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105年12月15日 施行,是本件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部分,應適用105年12 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至犯罪所得部分,因商標 法並無特別規定,則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有關「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查 :
㈠、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鑑定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 定報告在卷可參,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約獲利新臺幣(下 同)125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警卷第8頁背面 ),並提出其中310元扣押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未扣押部分(12190元)亦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 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之商品) 虛偽標記之文字 1 仿冒Hello Kitty包 5個 00000000 2 仿冒Hello Kitty手機殼 13個 00000000 3 仿冒Hello Kitty按鈕貼紙 10個 00000000 4 仿冒Hello Kitty螢幕保護貼 3個 00000000 5 仿冒Hello Kitty行動電源 4個 00000000 6 仿冒Hello Kitty皮夾 1個 00000000 7 仿冒Hello Kitty水壺 3個 00000000 8 仿冒Hello Kitty充電線護套 2個 00000000 9 仿冒APPLE連接線(傳輸線) 17個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China 10 仿冒APPLE充電線 1個(員警證購)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China 11 仿冒APPLE行動電話專用螢幕保護貼紙 6個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China 12 仿冒APPLE手機背蓋保護殼 20個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China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912號
被 告 沈順錠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之2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順錠為「三度C商行」之負責人,係以網路設備於臉書設 立「3度C配件店」粉絲團及使用胞弟沈順昇(另為不起訴處 分)所申設之蝦皮「jams0303」帳號開立網路賣場,販賣行 動電話周邊商品。沈順錠明知「hello kitty臉圖」(商標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之商標名稱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 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 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手機裝飾品等商品;「蘋果圖樣」( 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商標圖樣及文字,係美商蘋果 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充電器、電線、電纜及 轉接器、耳機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任何人未經美 商蘋果公司、三麗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 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 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 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 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 之商標及商品。又沈順錠亦明知附表之商品非美商蘋果公司 生產組裝,其上虛偽註記「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
nia Assembled in China 」足以表示上開商品係美商蘋果 公司生產組裝之文字,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行使準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先生 」進貨後,在上揭網路賣場陳列附表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 及文字等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之人,足以生損害於三麗鷗公 司與蘋果公司。嗣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8年5月31 日下午3時7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執行搜索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台幣(下同)310元, 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蘋果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順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3度C配件店」粉絲團網路列印頁面、樂購蝦皮會員申設資料 、蝦皮拍賣網頁列印畫面、搜索現場照片與扣押物品照片、 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蘋果公司告訴狀、APPLE真品與仿冒 品驗證報告、市值估價單、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 告、員警證購紀錄及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等物扣案可證。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沈順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明知他人未得 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在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 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罪嫌與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再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是 否屬於被告所有,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 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追繳其價額。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沈順錠上開所為,尚涉加重詐欺罪嫌。 惟查,被告沈順錠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以新臺幣(下同)25 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與他人,且未提供任何商品保證書或其 他資料以取信買家乙節,有其陳列商品頁面在卷可佐,又上 開販賣價格與正版商品販賣價格差距甚大,一般消費者自價 格觀之,即可知該商品恐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疑慮,買家即知 所購商品,可能係仿冒商標商品,仍下單購買,自係評估價 格、品質及風險後之決定,難認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從而被 告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綜上所述,報告意旨認被 告涉犯上揭罪嫌,容有誤會。然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則均 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檢察官 孫 昱 琦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鵬 璇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之商品) 虛偽標記之文字 1 仿冒Hello Kitty包 5個 00000000 2 仿冒Hello Kitty手機殼 13個 00000000 3 仿冒Hello Kitty按鈕貼紙 10個 00000000 4 仿冒Hello Kitty螢幕保護貼 3個 00000000 5 仿冒Hello Kitty行動電源 4個 00000000 6 仿冒Hello Kitty皮夾 1個 00000000 7 仿冒Hello Kitty水壺 3個 00000000 8 仿冒Hello Kitty充電線護套 2個 00000000 9 連接線(傳輸線) 17個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China 10 充電線 1個(員警證購)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China 11 APPLE行動電話專用螢幕保護貼紙 6個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China 12 手機背蓋保護殼 20個 00000000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Assembled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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