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達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
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充電線貳拾參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 定甚明。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2762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 稽,而扣案仿冒商標之充電線23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 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 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