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69號
TNDM,109,單禁沒,169,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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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RISUTHAM APHICHAT阿平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431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3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RISUTHAM APHICHAT(中文姓名:阿平財 )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431 號案件 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其 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 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甲基安非他 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 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當為刑法第40條 第2 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 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 國109 年11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431 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本院裁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09 年度安保字第106 號)經送驗結 果,檢出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2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29



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存卷可按,足認如附表所 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無訛。 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 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 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含包裝袋1 只,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811公克,檢驗後淨重0.802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含包裝袋1 只,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650公克,檢驗後淨重0.64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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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