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台中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複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黃宗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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