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3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胥德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9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胥德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胥德世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 一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 、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詎被告仍無 視法令規範,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酒精影響之狀態下,僅 因貪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即貿然騎機車上路,枉顧其他用 路人行之安全,惟念其此次酒後駕車行為係屬初犯,暨其智 識程度、家庭狀況、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 三三毫克、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9196號
被 告 胥德世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胥德世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19時50分,在臺南市○○區○○○路 00號住處飲用啤酒若干後,基於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20時53分,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嗣於同日20時55分,行經臺 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1時2分,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胥德世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臺南市○○○○○○○○○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明細 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檢察官 李佳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姵穎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