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十九號
上 訴 人 吳淡松即祭祀公業吳邦浩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被上訴人 丁○○
乙○○
丙○○
甲○○
庚○○
戊○○原
己○○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住台中市○○路八一號六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
額玖佰肆拾貳萬捌仟壹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貳佰捌拾
壹元,被上訴人除已繳壹仟陸佰伍拾元外,其餘玖萬貳仟陸佰叁拾元,未據被上訴人
繳納;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伍角,上訴人除已繳貳仟貳佰
伍拾元外,其餘壹拾叁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分別限兩造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各自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邱森樟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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