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23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87號
109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欽宗
被 告 曹鼎輝
選任辯護人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程民翔
仇方軍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
連偵字第97號、第98號)後,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111號
、第15367號、第16456號、 第16457號、第18326號、第18651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第111號、108年度偵字第15300號、
第1962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0號、108年度偵字第18971、1
5049號、108年度偵字第19631號、109年度偵字第1423號),暨
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8651號、108年度偵字第15300號、第
1962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0 號、108年度偵字第19631、10
8年度偵字第20528號、109年度偵字第2896號、109年度偵字第13
614號、109年度偵字第13780號、109年度偵字第14440號、109年
度少連偵字第36號),經本院審理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五至十九、二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五至十九、二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卯○○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十四、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六至十四、二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戌○○犯如附表編號十四、十七、二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十四、十七、二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甲○○犯如附表編號十一、十二、十四、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十一、十二、十四、二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午○○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仟元;卯○○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壹仟元;甲○○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元;戌○○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皆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午○○、卯○○、戌○○、甲○○於民國108年7月至8月間,先後加 入玄○○(另行審結)、少年李○丞、何○勳及綽號「五毛」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組成之詐欺取財犯罪組織。甲○○並基 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故意,於其加入前揭犯罪組織後 ,復招募少年乙○○、亥○○加入前開犯罪組織。午○○、卯○○、 戌○○、甲○○等人與玄○○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 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術,對附表所 示被害人實施詐術,使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 表所示人頭帳戶內。午○○、戌○○負責領取附表所示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卯○○、甲○○負責領取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 ,卯○○並負責指揮、分派乙○○等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取款 項;甲○○則另負責分配酬勞給乙○○、亥○○二人(午○○、卯○○ 、戌○○、甲○○參與之詐欺取財行為及渠等之分工,均詳見附 表)。渠等取得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復交予玄○○或 李○丞繳交予綽號「五毛」等詐騙集團組織上游,藉此製造 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 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庚○○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午○○、卯○○、戌○○、甲○○於本院審理時對證 人即另案被告李○丞、辛○○、唐○遠、己○○、乙○○、亥○○、何 ○勳、宋○絮及證人即被害人寅○○、丁○○○、壬○○、蔡祺裕、 巳○○、酉○○、癸○○、未○○、宇○○、地○○、辰○○、丑○○、潘瑞 惠、羅士凱、天○○、子○○、丙○○、庚○○、張雅淳、劉仁彰、
李鈺嵐、曾正美、徐珮綺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時所為筆錄之 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院依卷內資料審酌該警詢筆錄作成 時之情況,亦認為並未有何違背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 ,而應認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上開證人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作之筆錄,為傳聞法則之例 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先予敘 明。
二、本案其餘認定有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護人均未曾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 規定,經核亦無不具證據能力之情事,故依第159 條之5 之 規定,均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合先敘明。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訊據被告卯○○、午○○、戌○○於本院審理中,就前揭犯罪事實 ,均坦承不諱(參見本院卷二第247頁),並經附表所示被 害人寅○○、丁○○○、壬○○、蔡祺裕、巳○○、酉○○、癸○○、未○ ○、宇○○、地○○、辰○○、丑○○、潘瑞惠、羅士凱、天○○、子○ ○、丙○○、庚○○、張雅淳、劉仁彰、李鈺嵐、曾正美、徐珮 綺等人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經過明確(參見警8卷第21頁至 第23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27頁至第29 頁、警9卷第128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1頁至第132頁 、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41頁至第143頁、第144頁至第145 頁、警3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26頁、警10卷第39 頁至第42頁、第21頁至第23頁、警5卷第21頁至第22頁、警8 卷第15頁至第17頁、警6卷第18頁至第20頁、偵18卷第327頁 至第330頁、警13卷第125至第126頁背面、第131頁至第132 頁、偵17卷第425頁至第428頁、警14卷第41頁至第42頁、警 4-1卷第17頁至第19頁),並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 名張惠君帳戶個資檢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惠君 108年7月19日至108年7月24日交易明細、大里區農會108年7 月23日匯款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 檢警調單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五股區農 會108年7月23日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 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戶名張惠君108年4月29日至108年7月29日交易明 細、108年7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戶名詹政軒帳戶個資檢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00戶名詹政軒107年12月1日至108年7月28日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108年7月23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 款收執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侯旻玟帳戶個資檢視、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 9172046號函檢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侯旻玟開戶資 料與108年4月29日至108年7月29日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108年7月25日詐欺車手提領詐欺款項監視器翻拍 照片暨提領時、地紀錄一覽表、少年己○○提領詐騙帳戶內款 項之紀錄、巳○○以許德賢名義匯款新台幣(下同)2萬元至 侯旻玟中國信託銀行西台南分行帳戶之匯款單1紙、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侑詮帳戶個資檢視、郵局帳號0000 00000戶名林侑詮108年1月1日至108年8月11日交易清單、10 8年8月5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酉○○與自稱其表弟陳 旻珓之詐騙集團成員手機對話截圖4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永康分局蒐證照片、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侑詮帳戶 個資檢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侑詮108年7月29日 至108年8月5日交易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戶名林泓均帳戶個資檢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泓均108年1月1日至108年8月1 1日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未○○郵政存簿儲 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宇○○108年6 月21日至108年8月13日交易清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宜恩帳戶個資檢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 宜恩108年1月1日至108年8月12日交易清單、臺灣銀行匯款 申請書回條聯、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派出所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灣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地○○綜合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本、地○○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4張、被害人辰○○、 丑○○、天○○及提領時地一覽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108年8月12日-13日照片資料、臺南市○○○○○○000○0○00○○○○ 區○○路0○0號(中華郵政臺南成功郵局),現場監視器翻拍 照片、成功路2號、6號郵局人行道監視器翻拍照片、詐欺車 手提領款項嫌疑人照片2張、鐵道飯店內監視器翻拍照片暨 循線調閱行車辨識系統車號000-0000號、MLX-2658號重機車
翻拍照片、中華郵政新店水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蔡凱羚108年1月1日至108年8月12日交易明細、花蓮縣 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匯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蔡凱羚帳戶個資檢視、花蓮一信 跨行匯款回單影本、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 00號戶名辰○○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8日儲字第1080198697號函檢附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士凱帳戶基本資料暨108年8月5日 至108年8月20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竹崎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士凱108年1月1日至108年8月13 日交易明細暨丑○○之存摺內頁影本及108年8月12日匯款申請 書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報案三聯單、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羅士凱帳戶個資檢視、108年8月12日手 機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持有人丑○○與自稱友人廖松林之詐 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中華郵政大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戶名申○○108年1月1日至108年8月18日交易明細、京 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 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溪口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申○○帳戶個資檢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潘佩鈴帳 戶個資檢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潘佩鈴108年8月2 1日至8月23日交易明細、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午○○於108年8月22日進入超商提領詐欺金額監視器翻拍 照片2張、宋○絮於108年8月22日進入超商提領詐欺金額監視 器翻拍照片2張、108年8月23日0時6分34秒-0時11分40秒臺 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安南分行)監視器畫面截 圖4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 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蒐證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彰化分行108年10月1日108彰化字第52909號函檢送本分行客 戶蔡耕杰帳號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108年07月01日起迄今 之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辦少年乙○○涉 詐欺車手案監視器翻拍照片9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 局偵辦少年乙○○涉詐欺案ATM提款機擷取影像照片、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龍山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羅士凱將其2本帳戶與提款卡以超 商代號Z00000000000交寄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卯○○騎乘車號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統一超商領取包裹之路線圖、10 8年8月10日統一超商豐盛門市、東豐路與勝利路口、東豐路 與北門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 業管理部108年8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21413號函檢 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羅士凱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虎尾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鎮○○○○○○○○號0000000000 000000號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柏辰108年7月1日至108年10月 10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暨客戶基本資料、聯邦銀行客戶收執 聯、劉仁彰與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繫紀錄與LINE對話截圖8 張、臺灣銀行北投分行108年10月18日北投營密字第1080003 6761號函檢附戶名林柏辰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自 108年7月1日至108年10月10日止之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永豐銀行戶名蔡耕杰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暨交易明細、李鈺嵐與詐騙集團成 員LINE對話截圖、帳號000000000000號108年8月13日臺外幣 交易明細、李鈺嵐將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8月 12日15時18分交寄至臺南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超商東 森門市進度查詢翻拍照片暨詐欺車手駕駛車號000-0000號汽 車至該門市領取該帳戶及金融卡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0張、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8年8月12日15時15分45秒至15時 17分15秒犯嫌宙○○領取被害人李鈺嵐所寄之包裹(存摺、提 款卡)監視器影像畫面照片5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板分行108年9月5日北富銀新板字第1080000005號函
檢附存戶李鈺嵐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108年8月 5日至108年8月20日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戶名曾正美帳 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華南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匯款傳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8年9月18日南政字第1080001553 號函檢附本轄成功路郵局案關監視錄影光碟1片、108年8月1 3日臺南成功路郵局乙○○提款影像ATM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1 08年8月13日車手持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提 款卡,於108年8月13日分別於13時49分57秒、13時51分05秒 、13時52分18秒在臺南成功路郵局(台南市○區○○路0○0號) 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申○○遭詐欺案現場刑案蒐證照片11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大城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申○○存摺封面暨寄交包裹與操作 寄交包裹列印之資料各件附卷可稽(參見警9卷第162頁、第 163頁、第164頁、第165頁至第166頁、偵21卷第83頁、警9 卷第167頁、第168頁、第171頁、第172頁、第173頁、第174 頁、第175頁、第176頁、第177頁、偵21卷第76頁、警9卷第 178頁、警15卷第59頁至第64頁、偵21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偵17卷第239頁至第245頁、偵37卷第131頁、警9卷第180 頁、第181頁、第182頁、偵9卷第97頁至第99頁、第49頁至 第61頁、警9卷第183頁、第184頁、第186頁、偵23卷第167 頁至第169頁、警9卷第189頁、第190頁、第191頁、偵9卷第 101頁、第155頁、警9卷第196頁、第197頁、第198頁、第19 9頁、第200頁、偵9卷第83頁、第84頁、警3卷第1頁至第2頁 、第37頁至第39頁、偵16卷第19頁至第51頁、警3卷第40頁 至第41頁、第42頁至第45頁、警9卷第205頁、偵6卷第49頁 下、偵6卷第49頁上、中、警11卷第39頁至第43頁、警3卷第 47頁至第48頁、第49頁至第50頁、警9卷第213頁、偵6卷第9 9頁、警5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50頁、第51頁至第52頁、警 9卷第218頁、警9卷第225頁、警6卷第16頁、警9卷第228頁 、偵10卷第39頁、警8卷第34頁、警8卷第35頁、警6卷第10 頁至第11頁、第17頁、第21頁、第23頁正面、第22頁背面、 偵18卷第325頁至第326頁、偵24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39頁 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107頁至 第115頁、第117頁至第119頁、警10卷第19頁至第25頁、警1 0卷第37頁、第43頁、警16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3頁、第5 8頁、警10卷第45頁、第47頁、第49頁、第51頁至第53頁、 警11卷第45頁至第50頁、警13卷第126頁、第127頁至第129 頁正面、第129頁背面、第130頁背面、警13卷第134頁背面 、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7頁至第138頁、第139頁、第189
頁至第190頁、偵17卷第430頁至第434頁、第435頁、偵17卷 第437頁至第441頁、警14卷第33頁至第34頁、警14卷第62頁 至第64頁、第46頁、第47頁、第65頁至第66頁、偵46卷第43 頁、第75頁至第80頁、第95頁、第97頁至第100頁),被告 卯○○、午○○、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
二、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曾帶少年乙○○至鐵道飯店 ,並曾領取內含被害人申○○、李鈺嵐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 之包裹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共同詐欺取財、招募、參與犯 罪組織等犯行,辯稱:其不知卯○○等人在鐵道飯店從事詐騙 行為,其帶少年乙○○等人至鐵道飯店時,少年乙○○身體不適 ,故在該處休息,嗣後少年乙○○自行與被告卯○○等人商量討 論,其並不知情;且未介紹少年乙○○等人從事詐騙行為,亦 未發放薪水給乙○○等人;其領取被害人申○○、李鈺嵐帳戶存 摺、提款卡包裹時,不知其內為人頭帳戶資料,其並無與被 告卯○○等人具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云云。經查 :
㈠:
1.訊據證人少年乙○○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到底何時加入 詐欺集團的?)答:108年8月12日甲○○打電話問玄○○,問他 說可不可帶我去詐欺,玄○○說可以,然後甲○○才帶我去找鐵 道飯店去找卯○○。」(參見偵18卷第373頁);復於本院少 年法庭時供稱:「(問:是誰找你加入詐欺集團?)答:甲 ○○。」、「(問:是甲○○介紹你認識卯○○?)答:是。」( 參見偵24卷第5頁);證人少年亥○○於偵查中證稱:「甲○○ 問乙○○要不要工作,乙○○又跑來問我要不要工作,我們二人 就一起進去,甲○○介紹我們進去的,甲○○跟我們說就是要做 領錢的工作。」、「我是在108年8月12日加入的。8月12日 的前幾天乙○○去找甲○○就帶我一起去。108年8月12日當天是 乙○○告訴甲○○說我住在那裡,前一天晚上我跟乙○○借住一個 姐姐家,甲○○直接到這個姐姐家對面的全聯接我跟乙○○,甲 ○○是騎機車載我和乙○○,先去找卯○○和何○勳,他們要跟我 們講說等一下要做什麼,說等一下如果卯○○拿卡片叫我們去 領錢我們就去領,卯○○叫我先上網附近有沒有郵局或7—11, 查完以後我們就到鐵道飯店去,到了以後就等卯○○拿卡片給 我們,因為卯○○要等操作電腦的看看卡片裡面有沒有錢。」 (參見偵7卷第249頁至第25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你於偵訊有提到『甲○○跟我們說就是要做領錢的工 作。』,甲○○是否曾跟你們說,你們要做的是領錢的工作? )答:有」、「(問:甲○○是在什麼時候說的?)答:在第
一天,去住屋的時候。」、「(問:就是你剛剛說到鐵道飯 店前你們先到一個地方,那時候甲○○就在了?)答:對。」 、「(問:當時甲○○怎麼說你的工作内容?)答:那時候就 拿手機放一個郵局領錢的影片讓我看。」、「(問:那你要 做什麼事情?)答:領錢。」、「(問:甲○○當時有無說你 去領錢要注意什麼?)答:注意有沒有人在觀察。」、「( 問:如果覺得有人在觀察,要如何處理?)答:馬上通報上 面的人說有人在觀察。」(參見本院卷二第156頁至第157頁 )。是依少年乙○○、亥○○之證述可知,被告甲○○確有介紹渠 等進入被告卯○○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且於介紹時,即已告 知少年乙○○、亥○○所欲從事之事為詐騙集團事務。另參以證 人即同案被告卯○○於偵查中結證稱:「(問:甲○○是否知悉 他介紹乙○○與亥○○進入集團就是做車手工作?)答:他知道 ,因為甲○○第一次帶乙○○來鐵道飯店時就直接問我說我們什 麼時候要去領錢,所以甲○○知道我們是做領錢的工作。」( 參見偵13卷第16頁);復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玄○○那 時候是有交代說他有一個兄弟是甲○○,他說會帶車手過來給 我,那時候就乙○○、亥○○過來,第一天的時候。」、「(問 :所以當時乙○○、亥○○是來當車手的?)答:對。」(參見 本院卷二第48頁);證人即被告卯○○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之少 年李○丞於偵查中結證稱:「七月中快七月底,我跟玄○○就 在討論要不要拉人進來,玄○○就拉甲○○進來,甲○○也知道我 們在做什麼,甲○○說他要拉二個小弟進來,問說他的二個小 弟要做什麼工作,玄○○說就聽玄○○還有我的工作指派,七月 底時帶著乙○○及亥○○跟著午○○看午○○怎麼做,八月中才開始 叫他們做。」(參見偵14卷第3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午○○ 於偵查中亦結證稱:「乙○○是甲○○拉進來的」(參見偵13卷 第44頁)等證述,亦可佐證少年乙○○、亥○○2人之所以參與 被告卯○○等人所屬詐騙集團,確實係因被告甲○○所介紹,且 被告甲○○介紹渠等進入詐騙集團之際,即已知悉渠等將擔任 車手之工作內容。
2.訊據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問:甲○○做了那些事?) 答:領包裹。甲○○還會管我們的薪水。」、「(問:甲○○有 何好處?)答:甲○○會拿到薪水。」、「我總共領了四次, 我只拿到二千元,是甲○○給我的。」、「(問:甲○○是何角 色?)答:領包裹及交水,還有管我和亥○○二個人,發薪水 給我和亥○○。」、「(問:108年8月12日你和亥○○一起去領 的那次你有無拿到薪水?)答:有。甲○○發給我和亥○○一人 各一千元。」(參見偵6卷第293頁至第295頁);而證人亥○ ○於偵查中證稱:「(問:甲○○在集團裡面擔任何工作?)
答:甲○○是發薪水給我們。」、「(問:你的酬勞是集團中 的何人發給你的?)答:我一次是跟甲○○拿酬勞,一次是跟 何○勳拿的。」(參見偵7卷第250頁至第251頁);復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問:你剛剛有說你領到1000元,當時乙○○ 有無一起領薪水?)答:有。」、「(問:你怎麼知道的? )答:乙○○當時在我旁邊。」、「(問:乙○○是跟誰拿到薪 水的?)答:甲○○。」、「(問:你是否有看到甲○○把薪水 交給乙○○?)答:對。」、「(問:甲○○交給乙○○多少錢? )答:2000元。」、「(問:1000元是你的,1000元是乙○○ 的?)答:對。」(參見本院卷二第157頁至第158頁)。是 證人乙○○、亥○○均證稱被告甲○○曾發薪水給渠等二人,且互 核相符。另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偵查中證稱:「甲○○ 、乙○○及乙○○的朋友(按指亥○○)的部分比較特別,是我先 分給甲○○他們3人的酬勞,再由甲○○分給乙○○及乙○○的朋友 ,甲○○分多少給它們我就不知道了,因為乙○○是甲○○的弟弟 ,我總共給甲○○一萬多元。」(參見偵13卷第15頁);復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玄○○給我的命令是把錢交給乙○○的哥 哥甲○○去分配。」、「(問:你有跟乙○○、亥○○說到時候薪 水會先交給甲○○嗎?)答:有,我有跟乙○○講薪水會先給他 哥哥甲○○。」(參見本院卷二第52頁、第59頁)。此與前述 證人乙○○、亥○○之證述亦相符合,是堪認被告甲○○確曾發放 款項給證人乙○○、亥○○,作為渠等前往領取贓款之報酬。另 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最後一天 乙○○反應他的薪水發出去又被收回來,所以他有去反應這個 問題,然後玄○○請宙○○開車載他過來,然後罵說為何車手的 薪水發出去又收回來。」、「(問:乙○○有反應,他是直接 反應還是透過誰反應?)答:因為他乾哥好像是甲○○,就是 跟甲○○反應說薪水被收回來。」(參見本院卷二第49頁); 證人李○丞於偵查中證稱:「108年8月13日下午卯○○分薪水 好像出了一點問題,乙○○打電話給甲○○說薪水有問題,甲○○ 就打電話給玄○○,玄○○跟甲○○的朋友小黑一起來,甲○○跟著 進來,玄○○就問為何發薪水會有間題,卯○○說他有少分,之 後有補。」(參見偵14卷第33頁);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 :「本來卯○○發給我五千元說我的工作比較危險,戌○○又說 卯○○要把我的錢收回去,但我沒有給,我就直接下樓了,我 打電話給甲○○說他們一直要把我的薪水收走,戌○○的薪水也 是一樣,還有另外一個車手的薪水也是一樣要被收回去,甲 ○○就說他會處理,後來到了晚上八、九點左右玄○○跟甲○○及 宙○○來卯○○他們那一間房間,也叫我們過去,玄○○在現場罵 人,他對李○丞及卯○○及午○○講說為什麼薪水沒有發好,發
完了又要收走,後來我就沒有還給他們。」(參見偵18卷第 374頁)。是觀證人卯○○、李○丞及乙○○此部分所述,少年乙 ○○於被告卯○○所屬詐騙集團從事車手領款業務,當其就薪資 問題受有委屈時,即先聯絡被告甲○○,由被告甲○○為其出面 並聯絡同案被告玄○○代為處理,此亦可佐證前述少年乙○○等 人證述,渠等報酬係由被告甲○○負責處理等證詞與事實相符 。
3.綜此,堪認被告甲○○確有介紹少年乙○○、亥○○進入詐騙集團 之行為,且介紹之際,業已知悉少年乙○○、亥○○將從事領款 車手之業務,被告甲○○甚而負責處理少年乙○○、亥○○應得之 報酬,是被告甲○○就少年乙○○、亥○○所參與之附表編號11、 12、14所示詐騙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 正犯。從而,被告甲○○此部分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及其自 己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均事證明 確。
㈡
1.被告甲○○於108年8月12日下午,搭乘另案被告宙○○駕駛之車 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先後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 超商常勝門市及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東森門市 欲領取包裹,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至常勝門市時,由被告甲○ ○入內領取包裹;而於同日下午3時15分許至東森門市時,因 被告甲○○與他人通話中,乃委由另案被告宙○○進入超商領取 包裹,嗣返回鐵道飯店後,被告甲○○將包裹交予同案被告卯 ○○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 見偵46卷第21頁、第25頁、偵34卷第77頁、本院卷第344頁 ),並經證人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參見偵49 卷第148頁、偵34卷第65頁至第66頁、本院卷二第65頁、第6 7頁),並有被告甲○○搭乘另案被告宙○○駕駛前開車輛至常 勝門市領取包裹之照片8張、另案被告宙○○駕車至東森門市 領取包裹之照片9張附卷可稽(參見偵46卷第37頁至第41頁 、警14卷第58頁至第60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被告 甲○○於前揭時地搭乘另案被告宙○○所駕車輛,至常勝門市後 ,由被告甲○○委請宙○○代為領取之包裹內容為被害人申○○因 遭被告卯○○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於108年8月10日寄交之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提款卡、存摺等物等情,亦經被 害人申○○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參見偵46卷第91頁至第93頁) ,並有被害人申○○交貨便顧客留存聯、繳費發票及明細及被 害人申○○與LINE暱稱「小敏」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截圖、各 件存案可考(參見偵46卷第42頁);另被告甲○○至東森門市 領取之包裹內容為被害人李鈺嵐因遭被告卯○○所屬詐騙集團
成員詐騙而於108年8月10日寄交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提款卡等物等物一節,亦經證人李鈺嵐於警詢中證述 在卷(參見偵17卷第425頁至第428頁),並有李鈺嵐與詐騙 集團不明成員LINE對話截圖、李鈺嵐將其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8年8月12日15時18分交寄至臺南市○區○○路○段00 000號統一超商東森門市進度查詢翻拍照片各件在案可參( 參見偵17卷第430頁至第434頁、第437頁),是此部分事實 亦堪認定。另被告卯○○等人所屬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申○○、 李鈺嵐前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後,分別用以實施附表編號14 、2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已如前述。
2.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辯稱:其並不知道卯○○ 等人係從事詐欺取財犯行,僅係單純受被告卯○○之託,代為 領取包裹,並不知包裹內存被害人申○○、李鈺嵐遭詐騙之存 摺、提款卡等物。惟訊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問:領簿子的領薄手基本上都知道裡面是什麼 東西?)答:基本上都知道。」、「(問:還是有看過叫這 些出去領存摺、提款卡的人,你們會跟他說我在網路上買了 什麼東西,你去幫我領包裹?)答:不會這樣跟他講,因為 基本上他們都知道裡面是提款卡、簿子。」(參見本院卷二 第55頁),是被告甲○○辯稱卯○○委其拿取包裹時,係佯稱該 包裹為網購商品,其不知包裹內係帳戶存摺、提款卡云云, 與事實不符,當無可採。復參以被告甲○○於108年8月12日業 已帶領少年乙○○、亥○○前往鐵道飯店參與詐騙集團並從事車 手領款之業務(詳如前述),是被告甲○○於同日受指示至東 森門市與常勝門市領取被害人李鈺嵐、申○○寄送存摺、提款 卡之包裹時,當無不知其兩次前往領取之包裹係供詐騙集團 使用之存摺、提款卡等物。被告甲○○辯稱其不知領取之包裹 內為帳戶存摺、提款卡云云,與事實不符,均無可採。 3.綜此,被告甲○○於108年8月12日前往超商領取被害人李鈺嵐 、申○○遭詐騙而寄送之前開帳戶提款卡、存摺等物,並交由 被告卯○○等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附表編號14、20所示被害 人天○○、曾正美,其與被告卯○○等詐騙集團成員就此二部分 之詐欺取財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綜上所述,被告卯○○、戌○○、午○○、甲○○等人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參與組織犯罪等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 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 文。故行為人如有上揭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即成立同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而洗錢行為旨在掩飾、隱匿犯罪及因 而獲取之財產利益,自係以犯罪之不法所得為標的,惟財產 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於被害人將 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財產犯罪於焉完成,並因該款 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自 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係該犯罪之不法所得,即已形 成金流斷點,發揮去化其與前置犯罪間聯結之作用,而此不 啻為洗錢防制法,為實現其防阻不法利得誘發、滋養犯罪之 規範目的,所處罰之洗錢行為。從而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 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 財產法益之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並完成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 益之洗錢行為,造成詐欺取財行為最後階段與洗錢行為二者 局部重合,二罪侵害之法益不同,偏論其一,均為評價不足 ,自應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至 於使用人頭帳戶之規劃、籌謀,究在前置犯罪行為之事前或 事中即預為進行,並不生影響。又洗錢防制法處罰之洗錢行 為,係依行為人有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