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41號
原 告 吳全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