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孫于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95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2 同上 090NX0000000-0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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