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09號聲 請 人 郭吳如月(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吳東進(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吳如英(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吳東賢(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吳東亮(即吳桂蘭之繼承人)兼上列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東昇(即吳桂蘭之繼承人)複代理人 李澤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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