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609號
TPDV,109,除,1609,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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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郭吳如月(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吳東進(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吳如英(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吳東賢(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吳東亮(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兼上列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東昇(即吳桂蘭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李澤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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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