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古麗鈴(即張家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0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普通股 1 57 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普通股 1 22 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普通股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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