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黃金鄉
代 理 人 黃士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MX0000000-0 1 181 2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26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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