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99號
TPDV,109,除,1599,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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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謝培傑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賴岳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第七商業銀行股票 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第七商業銀行股票 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48 第七商業銀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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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