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小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莊志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6月22日 90,00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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