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94號
TPDV,109,除,1594,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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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林勝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勝鳳 陽信商業銀行中興分行 民國109年8月15日 131,28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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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