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71號
TPDV,109,除,157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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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93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1 賓鈺汽車有限公司陳宜裕謝美玉 92年12月3日 未載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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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鈺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