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金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APL LOGISTICS TAIWAN LTD 文顯偉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7月29日 193,400元 MA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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