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張正金(即張建滄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葉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發行公司: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01 70-NX-27777-4 172 02 70-NX-56046-1 20 03 70-NX-82956-5 6 04 71-NX-000000-0 9 05 71-NX-000000-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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