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49號
TPDV,109,除,1549,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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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王成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9年5月12日 5,000元 P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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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