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46號
TPDV,109,除,1546,202012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王淑芳(即王侯銀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0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0七六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已於一 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4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500 0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50 0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55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