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林綉香
訴訟代理人 張睿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115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1月2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31599-4 1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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