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40號
TPDV,109,除,1540,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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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林麗珍(即林新慶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00NX0000000-0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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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