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37號
TPDV,109,除,1537,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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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戴和勝(即戴春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400 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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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