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蔡柔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普通股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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