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李韋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註 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0-00-0000000-0 1 2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