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林孟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 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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