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李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78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0-00-0000000-0 1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