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黃裕欽(即林媖媖之繼承人)
黃裕峰(即林媖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