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蔡翁雅麗
代 理 人 殷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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