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85號
TPDV,109,重訴,885,2020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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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原 告 洪村山
洪松廷
洪松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吳逸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宣尹
複代理人 林佑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有關「9-36、9-42、9-31、9-47」之記載,應更正為「9F-36、9F-42、9F-31、9F-4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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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