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81號
TPDV,109,重訴,681,2020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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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被 告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0樓之0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 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109年10月14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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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