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79號
TPDV,109,重訴,479,2020122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巧伶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蕙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萬8,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