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79號
TPDV,109,重訴,479,202012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蕙寧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煌
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律師
馮基源律師
林欣萍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連煌
楊巧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萬7,99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1/1頁


參考資料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