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令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裁 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 開裁定經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 1149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10月18日確定在案,惟原告迄 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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