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曾煥棨
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律師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給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31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以109年度重訴
字第369號裁定移送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